重慶萬友人才服務有限公司文件
重萬人發 [ 2017] 6號
關于印發《重慶萬友人才服務有限公司
員工離職管理辦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門、員工:
為了規范公司和員工的管理與服務行為,特制訂《重慶萬友人才服務有限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經員工討論,公司工會平等協商,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并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萬友人才服務有限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主題詞:員工 離職 管理辦法 通知
抄送:公司董事 重慶人才大市場 西南兵器工業公司
重慶萬友人才服務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1.0 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明確的人員及崗位基本要求和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縮短離職手續辦理時間,降低用工風險,特制訂本辦法。
2.0 適用范圍
重慶萬友人才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協議)并安排至各類商業賣場從事相關產品和服務的銷售(促銷)、經營管理、服務及后勤等相關工作的員工。
3.0 參考資料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4.0 定義
員工: 指與重慶萬友人才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協議)的人員。
離職:公司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終止)合同(協議)的人員。
5.0 人員流動原則
5.1公司有權在試用(崗)期及聘用期內對不符合公司要求、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的員工予以辭退,員工對公司條件、要求不滿意也有權提出自愿辭職。
5.2正式員工按照崗位的區分,提前向公司提出辭職的時間亦有不同,但均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試用期員工應提前三日通知公司,辦理好離職手續后方可離司;在通知期內不得請假,應盡職責做好本職工作,對于嚴重違紀者,公司將從重處罰。
6.0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辭職:
6.1用非所學,經單位調整,本人不愿意接受新工作安排的;
6.2本人申請勞務輸出,參加公司、其他企業的;
6.3本人確有困難,不能堅持現職工作的;
6.4機構改革、壓縮編制、精減人員,本人提出辭職的;
6.5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6.6出國自費留學、定居的,或因工作關系調換單位。
7.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辭職:
7.1經濟有問題正接受審查的;
7.2在企業借公款、公物未還清的;
7.3公司交給的任務正在進行中,不能中斷的;
7.4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未處理完結的。
8.0 對自愿提出辭職者,經提出自愿辭職申請解除勞動合同,須按有關規定補還公司有關費用及物品。如培訓費用,工作服等。所有離職人員在離開公司后,有義務繼續為公司保守商業機密;如因漏露了機密或其它報復行為致使公司受到損害,本公司有權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索賠。
9.0 公司有權對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事先通知員工,亦無需提供任何補償:
9.1試用期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9.2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規定和員工管理、職務行為規范;
9.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9.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9.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6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影響正常工作和生產秩序的。
10.0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亦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10.1未經許可,擅自在外兼職;
10.2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10.3利用職權營私舞弊;
10.4私自拿取或貪污公司財物或者收取合作方回扣以及私自向顧客變賣商品者;
10.5在工作場所吸煙者;
10.6有偷竊行為經查明屬實;
10.7向外泄露公司機密;
10.8將公司重要文件丟失,而使公司受到重大損失;
10.9利用職權圖謀私利,或在經營中私自代銷商品;
10.10搞帳外帳,故意短收貨款或贈與他人;
10.11因各種業務往來,收受他人賄賂;
10.12拾到客人物品,不論金額多少不主動上交,據為己有;
10.13怠慢顧客或者與顧客爭辯、吵架、斗毆者;
10.14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隊秩序;
10.15不服從上級領導的指揮調遣,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并且有威脅行為,或打罵侮辱上級行為情節嚴重;
10.16因違法行為受到法律部門的刑事處理或行政處罰;
10.17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的簽字,盜用印章;
10.18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而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10.19私自利用積分卡積分;
10.20故意損害公司或公司內部員工商品,物品;
10.21在員工中散布謠言,造成對公司的潛在威脅;
10.22擅自篡改偽造公司會議記錄,偽造各種單據、報表;
10.23無正當理由擅離職守三日以上,或一年累計七日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10.24月累計受到顧客投訴達2次以上或者年累計接受投訴達5次,且情況屬實者;
10.25酗酒肇事導致公司或員工有損害者;
10.26違反公司規定的其他情況。
11.0 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提前30天可書面通知員工本人,或即時辭退以一個月薪金作為代通知金依法予以經濟補償:
11.1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不能從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11.2因公司機構調整無合適工作安排的;
11.3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和崗位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1.4哺乳期滿后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安排培訓和崗位調整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1.5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進行裁員時。
12.0 經濟補償
12.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2.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12.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法律有規定的除外:
13.1員工因工負傷并被確認為喪失勞動能力的;
13.2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13.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3.4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14.0 員工辭職流程
14.1員工正常辭職應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向上級提出申請:
14.2員工辭職依崗位不同按照權限核準。
14.3員工辭職應按照規定辦理清楚工作交接手續。
14.4按照規定辦理了辭職手續的員工,由人事部門按照規定于其離開公司時給予結算清楚相關薪資,并提供離職證明。
14.5未按照規定辦理辭職手續而離開公司的員工,按照自動離職處理;公司依其所承擔工作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大小追償相應的賠償金。
14.6如果在《勞動合同書》中有涉及到上述規定,以合同中相關條款為準。
15.0 生效
15.1 本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重慶萬友人才服務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3日